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意见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意见围绕5大领域、3大环节,部署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5大领域分别是: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推行绿色规划建设方式,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3大环节分别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加大绿色产品供给,积极扩大绿色消费;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创新示范推广。
财税政策方面,积极构建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的财税政策体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完善绿色税制。金融工具方面,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积极发展绿色股权融资、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托等金融工具。投资机制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项目。价格政策方面,深化电力价格改革,完善水价政策,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市场化机制方面,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标准体系方面,建立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和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
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16个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16个主责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包括:“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智能传感器”“工业软件”“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新能源汽车”“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区块链”“信息光子技术”“多模态网络与通信”“微纳电子技术”“先进计算与新兴软件”“稀土新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
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04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费用缴纳
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缴纳
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
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
05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
《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进“双碳”标准、计量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标准方面,按照系统推进、急用先行、开放协同的原则,围绕重点领域研制一批国家标准、采信一批团体标准、突破一批国际标准、启动一批标准化试点,到2025年,面向企业、项目、产品的三位一体碳排放核算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形成,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技术指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计量方面,按照统筹发展、需求牵引、创新突破的原则,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碳计量体系,提升碳计量服务支撑水平。到2025年,关键领域碳计量技术取得重要突破,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计量能力基本具备,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相关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稳步推进。
07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及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续期工作的通知
一、网点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服务网点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工作制度。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服务机构须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教育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通过推荐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每个推荐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二、网点续期程序
(一)提交材料。备案续期材料包括服务网点备案续期表(附件2)和相关工作制度。申请续期的2021年度服务网点(附件4)通过原推荐部门提交备案续期材料,无推荐部门的2021年度服务网点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提交材料。
(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续期材料进行初审,将备案期内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服务且具有一定成效的服务网点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续期材料,对符合续期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续期并发布名单。
0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近年来,以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为代表的中国制造“新三样”出口大幅增长,带动我国外贸规模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为服务我国外贸创新发展需要,加强“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与经济活动的关联分析,助力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专利分类体系。本分类体系适用于对“新三样”相关技术的专利进行宏观统计监测分析。
本分类体系将“新三样”相关技术划分为四级技术分支,包括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等3个一级技术分支。其中,电动汽车包括电动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装置、配件制造,电动汽车相关设施制造,电动汽车相关服务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8个三级技术分支和4个四级技术分支;锂电池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质、隔膜、锂电池模组及电池包(PACK)等5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7个三级技术分支和6个四级技术分支;光伏包括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片、光伏组件等4个二级技术分支,下设16个三级技术分支。
09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快发展物联网”的决策部署,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广,发挥物联网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支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4年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将结合“十四五”规划中数字经济方面的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能制造等应用场景,面向行业应用、社会治理、民生消费以及与新产业融合四个领域,聚焦十四个具体方向开展本次典型案例征集。应用案例须已落地并取得成效,未曾入围往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示范项目和典型案例,在物联网融合应用中取得创新性突破,实施效果显著,带动作用强,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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