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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05-21 09:51:36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全年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由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分批次向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7月30日和9月30日。企业向所属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 网上注册登记和申报

申报企业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自治区认定办。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平台网址为:https://fuwu.most.gov.cn,申报企业需先进行注册并登录。已经有账号的,可以使用原18位信用代码账号登陆,具体操作方法请参阅《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见附件3)。

(二)材料提交和实质审查

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由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检查,材料审查主要查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具体内容参考《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表》(由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填写并留存)。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一致性开展核查。实地检查主要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企业是否存续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申报企业的10%。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须以正式文件推荐,将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光盘各一式三份,在批次截止时间前报送至自治区认定办。

自治区认定办对盟市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治区科技厅、税务局、财政厅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审查,并由自治区认定办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各盟市。

(三)专家评审和报备

自治区认定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备案。对通过备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官网进行公告,由自治区认定办核发证书。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2);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摘要及说明书;可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软件企业和以软件著作权作为主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软件运行截图。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的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2);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并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总体情况与4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4项指标包括①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帐;②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③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④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研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材料;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1~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加盖企业公章)。

11.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1-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以上材料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光盘(相关要求及编制要求见附件1)。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机构要求及相关事宜

1.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4.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业务。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要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着力优化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环境,探索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

2. 各盟市要强化本地区科技企业培育,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对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督促其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积极组织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申报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为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管控监督,强化规矩意识,严守廉洁底线,积极防范廉政风险。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4.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归口部门管理职责,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认定办如在抽查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不合格的,将对全部推荐材料退回重新审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5.各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全面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须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全责,申报企业须作出信用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自治区认定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企业评审资格并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申报企业不要轻信社会各类中介机构的许诺,自治区认定办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自治区认定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方式

(一)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联系人:贾媛、李艳丽

电话:0471- 6328553、6328606

地址:呼和浩特市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二)各盟市科技局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