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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例告诉你,企业该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4-05-20 16:36:03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推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研发成本负担,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科技企业研发新型软件的案例,详细解析企业如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差异,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案例:某科技企业自2023年1月开始研发一款新型软件,2023年1至6月发生的 研发人员工资为80万元,购买商业险8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为8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费用发生;2023年7月1日,该企业完成初步设计,进入正式开发阶段,并满足资本化条件。2023年7月至12月的费用与上半年相同,2024年1月,软件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有何不同?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80

                      - 商业险 8

                      - 翻译费 8

                      - 咨询费 8

贷:银行存款 104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104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80

                       - 商业险 8

                       - 翻译费 8

                       - 咨询费 8

1. 据实可扣除的研发费用为80+8+8=96万元(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2.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翻译费,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80+80/(1-10%)×10%=88.9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100%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8.9×100%=88.9万元。

2023年度,该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可扣除金额合计为96+88.9=184.9万元。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若满足一定条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2.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3. 假设2023年下半年进入开发阶段,且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80

                        - 商业险 8

                        - 翻译费 8

                        - 咨询费 8

贷:银行存款 104

2024年1月,软件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并开始使用

借:无形资产 104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80

                       - 商业险 8

                       - 翻译费 8

                       - 咨询费 8

1.2023年12月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96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2.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如将来转让该无形资产,则为成本。

3.2023年度应该抵扣的加计扣除费用,该企业可以选择到2024年5月30日前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在2023年7月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和10月份扣除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在预缴时可以少预缴一些企业所得税。

(三)2024年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96÷10=9.6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由于允许计入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因此,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80+80/(1-10%)×10%】÷10=88.9÷10=8.89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8.89×100%=8.89万元。

2024年度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金额共计9.6+8.89=18.49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根据研发活动的不同阶段,合理选择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方式,以适应企业的财务规划和税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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