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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20000元,合同还约定专利受理不成功全额退款!

2023-09-25 17:10:56

近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电器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合同还约定上述专利受理不成功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又委托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完成了1件发明专利申请及8件实用新型申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为重庆XX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所指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重庆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重庆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G58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XXX

法定代表人:汤XX


2023年4月14日,本局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案件移送函,委托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重庆X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情况。2023年4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蒋其全、胡尊爽承办。于2023年5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与重庆XX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重庆XX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件和实用新型申请8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价为5000元/件,实用新型申请的单价为1500元/件,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的总价为17000元。合同还约定上述专利受理不成功全额退款,专利下证后当事人协助重庆XX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专利补贴。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又委托重庆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完成了1件发明专利申请及8件实用新型申请。


经查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上未能查询到当事人已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7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铭瑞渝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统计表》、《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代理专利的事实。


第三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平台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为重庆XXX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所指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时间不到半年,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无从重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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